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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入境臺灣須知及應行注意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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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的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剛結婚的大陸配偶只能申請來臺探親,每年最長只能在臺灣停留六個月,對於一個正常的婚姻家庭而言,造成了很多的困擾;因此政府在這一次調整大陸配偶制度時,取消原有的探親制度,改以「團聚」取代,也就是大陸配偶一結婚即可以申請來臺團聚,最長可以一次連續停留兩年,以符家庭倫常。以下將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制度以四階段分別探討: 第一階段:團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期間為兩年。 一、申請手續 步驟一、文書驗證後到保證人戶籍地的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 攜帶(一)保證書,(二)身分證正本及大陸配偶居民身分證影本,(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到保證人戶籍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辦理對保。 *提醒注意事項: ◎保證書可先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索取,也可以直接在網站上下載。 ◎保證人要保證與大陸配偶關係屬實及負責入境後之生活,大陸配偶如有依法強制出境情事,保證人並應協助並負擔出境所需費用。 步驟二、臺灣配偶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團聚後先接受訪談。 攜帶(一)申請書,(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三)大陸配偶最近三個月內兩吋半身照片一張,(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五)完成對保之保證書,(六)第三地區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乙份,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提醒注意事項: ◎辦理入出境許可證的證照費新臺幣四○○元。 ◎臺灣人民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團聚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會先通知臺灣人民訪談。臺灣人民須先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約定訪談時間,訪談通過後,將先發給大陸配偶一個月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大陸配偶向大陸境管單位辦理來臺手續。 ◎領取入出境許可證可以掛號附回郵信封方式或自取。 步驟三、大陸配偶抵達國境線上接受面談 大陸配偶攜帶(一)入出境許可證,(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三)回程機【船】票(曾來臺通過面談而再次入境者得免備),在入境時,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設於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面談,通過面談後,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得再核給五個月之停留效期,並加蓋通過面談章戳。 *提醒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入境接受面談時,臺灣人民應配合大陸配偶同時在機場(港口)接受訪談。 ◎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首次來臺團聚大陸配偶於國境線上辦理按捺指紋手續。 ◎所謂「來臺停留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入境第二日起算。 ◎大陸配偶每次團聚的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兩年,所以每次效期屆滿前,要記得去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延期時應檢附(一)延期申請書,(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三)有效期內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正本,(四)臺灣配偶兩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五)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正本或繳費憑證,(六)大陸往來通行證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的護照。 ◎辦理延期費用新臺幣二○○元。 ◎大陸配偶入境後15日內持入出境許可證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步驟四、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攜帶(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二)大陸配偶入出境許可證【須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過面談章戳】,(三)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四)戶口名簿,(五)兩個月內兩吋照片三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提醒注意事項: ◎在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該要換發新的身分證。 ※重要訊息: 一、如果有事實足認大陸配偶為虛偽結婚(假結婚),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其入出境許可證將被註銷並限期出境,即使再與臺灣人民結婚,也要等到管制期間屆滿(管制最長十年不得再申請入境)後才能再申請入境。 二、大陸配偶在團聚時,不得逾期停留或非法打工,如果被查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將會被強制出境,同時管制申請再入境之時間,如果是非法打工,則最長管制三年不得再入境;如果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如賣淫),則管制期間最長為七年。 三、大陸配偶設籍在福建省經許可再次來臺,無論是否取得臺灣地區人民的身分,與其臺灣配偶、子女及在大陸之子女可經「小三通」由金門、馬祖往返大陸地區。 四、大陸配偶入境如果超過三個月,必須要配合接受檢查或提出最近三個月內AIDS之檢驗報告。如果檢查或檢驗的結果是陽性反應(有感染愛滋病)或拒絕檢查(或拒絕提出檢驗報告),將被撤銷或廢止其停留許可,並被強制出境。出境後可以再申請入境,每三個月可申請一次,每次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四日,且不得辦理延期。 (待續)(點閱次數:1232)